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(财库[2013]109号)

文章来源:  |  发布时间:2016-01-21  |  【打印】 【关闭

  

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 

(财库[2013]109号) 

     
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有关人民团体,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、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:

 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,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,财政部制定了《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,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。

  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和相应配置标准财政部将另行通知。

      

  财政部 

2013年8月21日

  

    附件:20130901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