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的通知(科发条财函字〔2017〕14号)

文章来源:  |  发布时间:2017-03-13  |  【打印】 【关闭

  

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的通知

(科发条财函字〔2017〕14号)

 

院属各事业单位: 

  现将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6194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 

  各单位应按财政部及院有关文件要求,在“二上”部门预算中一并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,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。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,由财政部导入“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”(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)。 

 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使用年中院下达的调整预算(财政拨款)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时,应按院有关文件要求编制,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。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使用年初部门预算(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)及年初部门预算之外的资金(其他资金)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时,应按院有关文件要求编制,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。政府采购调整预算,由院组织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。 

  各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,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调整预算,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。 

  二、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 

  我院科研仪器设备指事业单位采购的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,不包括其采购的用于职能管理、后勤服务、教学工作等非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。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,在一个财政年度内,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,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,可自行采购;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,且属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大型通用仪器设备,实行我院部门集中采购,应按院要求委托有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;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,且不属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大型通用仪器设备,实行单位分散采购,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,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。 

  三、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 

  各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,应按规定做好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,可采用院集中论证或单位论证方式,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。  

  院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,每年组织专家集中论证一次,将论证通过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纳入《中国科学院进口产品列表》(以下简称列表),报财政部备案后印发各单位执行。各单位采购列表内产品,或采购的产品技术指标高于列表内相应产品的,应通过采购计划系统提交采购计划,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。相关进口产品论证材料由院存档备查。 

  各单位采购列表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,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,通过采购计划系统提交采购计划,并将相关进口产品论证材料复印件报院审核,待院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。相关进口产品论证材料由本单位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。 

  四、加快审批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 

  各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,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,应按照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》(科发条财字〔201536号)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,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,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“科研仪器设备”,院将加快审核,财政部将优先审批。 

  五、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 

  各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,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,也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。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,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。评审活动完成后,单位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标注“自行选择”,并随同中标、成交结果一并公告。 

  六、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 

  各单位应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库〔201699号)的规定,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,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,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,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,做到采购活动全程公开、透明、可追溯,杜绝规避政府采购和违规采购等情况。 

 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 

  2017125

 

      附件:20170101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