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(财库〔2018〕2号)
文章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18-03-19 | 【打印】 【关闭】
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(财库〔2018〕2号)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现将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财政部
2018年1月4日
附件:财政部关于印发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财库〔2018〕2号)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