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(财库〔2018〕2号)

文章来源:  |  发布时间:2018-08-30  |  【打印】 【关闭

  

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
(财库〔2018〕2号)

 
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  

  现将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 

 

财政部

201814

 

        附件: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(财库〔2018〕2号)